2、《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 3047-2021
第7.1.4.2条:设备、机泵、管道、管件等易于发生物料泄漏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方式。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的排放阀处宜采取加装盲板、双阀等措施。
第7.1.5.6条:强腐蚀液体的排放阀门宜设双阀。
3、《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2-2011
第8.1.7条: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第8.1.10条: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第8.1.11条: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排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净,可设置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可燃液态及蒸汽管道上的放净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第9.4.1条:当装置中需设半固定式吹扫氮气时,在软管站内应设置氮气接头,并应设置双阀。
4、《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
第6.0.7条:当压力等级大于或等于PN160的工况且根部阀为双阀时,仪表排放阀应设置为双阀或单阀加管帽。
5、《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 3024-2017
第10.2.4条: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排放应采用双阀,并排入密闭回收系统;其他有毒介质的排放可采用单阀加法兰盖。高压流体介质管道排放应采用双阀或单阀加法兰盖,其他流体介质管道排放应采用单阀加法兰盖。
第10.2.10条:输送工艺物料的离心泵或回转泵宜采用机械密封。对输送有毒介质的离心泵及回转泵宜采用无密封泵,并提高密封等级。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离心泵或回转泵应设置底部排净阀,排净阀应设为双阀设计。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年版)
第7.2.7条: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
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第7.2.8条: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第5条: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8、 《工艺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范》HGT 20570-1995.18
2.0.3.1条款:液化石油气、其他可燃、有毒、贵重液体、有强腐蚀性(浓酸、烧碱)和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恶臭的介质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介质的储罐,在其底部通向其他设备的管道上,不论靠近其他设备处有无阀门,都应安装串联的两个阀(双阀),其中一个应紧贴储罐接管口,当储罐容量较大或距离较远时,此阀最好是遥控阀。
2.0.3.2条款:在装置运行中需切断进行检修、清扫或再生的设备,应设双阀,并在两阀之间设检查阀。设备从系统切断时,双阀关闭,检查阀打开。
2.0.3.5条款:对于烃类和有毒、有害化学药剂等物料与其它工艺物料连接处的上游和放空、放净管上设置双阀,可参照表2.0.3。
9、《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 SH 3136-2003
6.3 排液阀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的切水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宜采取直接切水方式。
10、《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SH 3009-2013
5.5.5 在满足可燃性气体安全排放的前提下,几座火炬之间可进行切换操作;火炬之间的切换连通管道应设置在水封罐前,并应设置双切断阀及盲板。
2、对于频繁取样的炼化装置,取样针型阀启闭频繁,阀门容易泄漏,因此在取样管上一般装有两个阀,其中靠近工艺主管线的阀为切断阀,经常处于开放状态,另一个装在取样管上的阀为针型阀,取样操作时只操作针型阀,当针型阀内漏时关闭切断阀更换针型阀。
3、炼化企业在装置运行中需切断进行检修、清扫或检查的设备,应设双阀,并在两阀之间设检查阀。设备从系统切断时,双阀关闭,检查阀打开,同双阀组的设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