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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31  浏览次数:1722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原文如
 近日,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近日,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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